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設單位、施工及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機構建設,提升建筑工程現場管理水平,有效配置各類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我廳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現狀及建筑行業發展趨勢,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5月15日起執行,請認真抓好落實。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區住建廳反饋(聯系電話: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4月20日
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現場項目部管理機構的建設,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資源,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分包等。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機構。主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勞務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組成。
現場監理部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主要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組成。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檢查和監管。
第三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1,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2),且必須按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職責詳見附件3),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其它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與其任命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關系,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關鍵崗位人員上崗時應進行實名制認證和人臉識別考勤。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及日常巡查檢查時,應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及到崗履職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辦理投標手續時需對組建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的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進行承諾。相關單位在中標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將對該項目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進行動態監管,已在在建工程項目上履職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其它項目上履職。
第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且應與中標通知書一致。
第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及日常巡查檢查時,應按照本辦法審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和人臉識別認證情況,確保到崗履職、配備到位、人證相符。
鼓勵企業對超高、超大、超復雜的特殊工程,編制人力資源配備計劃,按工程項目實際施工情況,分階段增加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報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后,相關單位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可按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實施。階段人員配備計劃配備人員類型和數量不得低于本標準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應保持穩定。中標單位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撤離關鍵崗位人員。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醫學檢查證明書及相關醫療憑證);
(2)本人所承擔的專業業務已完成的,需提供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現場復核證明材料;
(3)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并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同意后更換。
第九條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變更,由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提出申請,征得監理和建設單位同意后,在“一體化平臺”上履行變更手續,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人員,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同意其變更申請,并在“一體化平臺”中將變更前人員及變更后人員同時納入動態監管。
第十條 變更后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資格認證專業應與變更前人員相同,執業資格等級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執業資格等級,原則上關鍵崗位人員更換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中標承諾人員的30%。因非承包單位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造成關鍵崗位人員需要變更或撤離的,不受以上比例限制。辦理人員變更手續期間,應由同等級及以上資格的人員頂崗,項目現場不得出現管理缺位。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后,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在“西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實名制平臺”)上核實關鍵崗位人員數據更新情況,并進行實名認證和考勤。如數據未進行同步更新,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應書面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可暫停在本項目執業,而后參加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若新項目中標,則應于原項目開工(復工)前更換原項目部的相關人員,并按規定履行人員變更手續。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120天(含)后,工程仍未開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四)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提交變更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實名制平臺”中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并完成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工作。對完成銷戶,“實名制平臺”自動推送關鍵崗位人員撤場信息,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對相關人員進行解除監管。
工程監理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撤離工程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
專業分包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提交《分包工程驗收報告》,經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部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的檢查,并落實《監理報告》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的所有人員均應納入實名制考勤管理,未進行實名制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撤離、不按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進行實名制認證、實名制考勤天數不達標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依據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關鍵崗位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
第十五條 區外建筑施工企業承攬我區工程項目組建的施工項目部,其關鍵崗位人員如持有區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或認可的崗位證書,其證書應能通過相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其真偽,錄入至“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崗位培訓中心公共服務平臺”并核實通過。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試行。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藏建市管〔2021〕157號)、《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在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21〕26號)相關要求辦理。在此之前發布的文件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1:房屋市政工程總承包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設置和配備標準
工程類別 | 工程規模 | 總人數 | 崗位及人數 | 備注 |
房屋市政工程 | 房建: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額≤5000萬元 | ≥5人 | 項目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1人 質量員1人 勞務員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 | 1、施工員可由技術負責人兼任。 2、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質量員可由技術負責人兼任。 |
房建: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市政:5000萬元<工程合同價≤1億元 | ≥8人 | 項目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不少于2人 質量員不少于1人 勞務員不少于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 ||
房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價>1億元 | ≥11人 | 項目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不少于3人 質量員不少于2人 勞務員不少于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
注:
(1)此標準為關鍵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人員,且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數量及投標文件承諾的數量。
(2)施工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無特別規定或約定的,一個承包合同(標段)應建立一個項目管理機構。
(3)對于施工條件、工程技術復雜或超大規模以及工期較緊、多班施工作業的工程,在以上配備標準基礎上應適當增加施工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質量員人數。
(4)1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每增加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5億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價每增加5000萬元,施工項目部應增配1名施工員、1名質量員和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同一崗位專業人員配備為3人以上時,應明確崗位負責人。
(6)本標準中人員可互相兼職的崗位,每人兼職不得超過1項,且每個崗位兼職不得超過1人。
(7)根據我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各總承包施工項目部應安排勞務員不少于1人。
附件1-2: 房屋市政工程專業分包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設置和配備標準
工程規模(萬元) | 崗位設置及專業人員數量(人) | |||||
項目經理 | 技術負責人 | 施工員 | 質量員 | 勞務員 | 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 | |
<500 | 1 | 1 | l* | 1 | l* | 1 |
≥500~<2000 | 1 | 1 | 2 | 1 | l* | 1 |
≥2000~<5000 | 1 | 1 | 3 | 2 | l* | 1 |
≥5000~<10000 | 1 | 1 | 3 | 2 | l* | 2 |
≥10000 | 1 | 1 | 4 | 3 | l* | 3 |
注:
(1)專業分包單位無自帶或租賃特種設備時,可不設置機械員崗位。
(2)根據我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各分包施工項目部應安排勞務員不少于1人。
(3)可兼職的崗位用“*”表示。
附件1-3:
房屋市政工程勞務分包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設置和配備標準
作業人員 (人數) | 崗位設置及專業人員數量(人) | ||
項目負責人 |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勞務員 | |
<50 | 1 | 1 | 1 |
50~<200 | 1 | 2 | 1 |
200 | 1 | 3,且≥5% | 1,且≥3%。 |
注:
根據我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各勞務分包施工項目部應安排勞務員不少于1人。
附件2: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
工程 類別 | 工程規模 | 崗位人員 配備標準(人) | 關鍵崗位 配備情況 | 備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且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 | ≥3人 | 總監理工程師1人 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少于1人 監理員不少于1人 | 1、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建筑,每增加5萬平方米,專業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員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筑群體工程,每增加10萬平方米,專業監理工程師增加1人,監理員增加2人。 |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或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 | ≥4人 | 總監理工程師1人 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少于1人 監理員不少于2人 | ||
市政及其它工程 | 工程施工合同價≤1億元 | ≥3人 | 總監理工程師1人 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少于1人 監理員不少于1人 | |
1億元<工程施工合同價≤5億元 | ≥3人,在1億元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增加2人(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 | 總監理工程師1人 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少于1人 監理員不少于1人 | ||
5億元<工程施工合同價≤10億元 | ≥11人,在5億元基礎上,每增加2億元,增加2人(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 | 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 ||
工程施工合同價>10億元 | ≥15人 | 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
注:
(1)此標準為關鍵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協商確定,且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數量及投標文件承諾的數量。
(2)本標準規定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持證人員,不能由監理員代替。
(3)標準中,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得少于1人,專業監理工程師僅包括項目主導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包括非主導專業監理工程師。
(4)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市政,監理人員隨之增加。
附件3: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主要職責
一、項目經理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代表企業實施施工項目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2)負責建立本企業的項目管理機構,根據項目規模和施工階段配備、調整專業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負責督促各分包單位建立并完善項目管理機構,建立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并保持正常運轉。
(3)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技術方案、主持工程例會,安排協調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各項任務和工作目標。
(4)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和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5)負責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
(6)負責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負責組織審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負責落實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管理要求。
(7)負責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開展風險辨識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負責落實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
(8)負責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
(9)負責組織隱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驗收,參與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及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缺陷落實整改。
(10)負責組織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對演練工作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救預案等內容。
(11)負責在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時按規定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負責落實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負責規范勞務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13)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認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組織施工,不斷探索提升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水平。
二、技術負責人主要職責
(1)負責工程項目的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接收和查驗設計文件;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對結果進行確認。
(3)負責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施工中正確應用。
(4)參與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參與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5)負責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負責實施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的預控工作。
(6)參與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質量安全隱患排查;負責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
(7)負責組織工程的測量、定位、放線。
(8)參與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
(9)負責組織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驗收工作,參與組織隱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驗收﹔參與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并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缺陷落實整改。
(10)負責組織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負責組織編制竣工圖和竣工文件。
(11)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配合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參與落實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機構的技術溝通,審批需提請上述單位確認的技術核定、技術復核等文件。
三、施工員主要職責
(1)負責本專業的施工管理工作;參與施工組織管理策劃;參與制定管理制度。
(2)參與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參與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參與制定并調整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資源需求計劃,負責編制施工作業計劃。
(4)參與做好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作,合理調配施工資源;負責落實施工作業計劃。
(5)負責管理本專業施工相關的測量、定位、放線。
(6)負責施工作業班組的技術交底;負責指導作業人員依據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及工法進行作業。
(7)負責施工平面布置的動態管理。
(8)參與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的預控工作;負責施工作業的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過程控制。參與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的調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
(9)負責解決本專業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參與技術核定和技術復核工作;參與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負責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實施整改。
(10)負責編寫施工日志、施工記錄等相關施工資料;負責匯總﹑整理和移交施工資料;參與編制竣工圖和竣工文件。
(11)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配合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參與落實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四、質量員主要職責
(1)負責本專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施工質量策劃;參與制定質量管理制度。
(2)參與施工圖會審和施工方案審查;參與制定工序質量控制措施;參與制定質量通病預防和糾正措施。
(3)參與材料、設備的采購;負責核查進場材料、設備的質量保證資料,監督進場材料的抽樣復驗。
(4)負責監督﹑跟蹤施工試驗;負責計量器具的符合性審查。
(5)負責工序質量檢查和關鍵工序、重要工序的旁站檢查;參與交接檢驗﹑隱蔽驗收.技術復核;負責監督質量缺陷的處理。
(6)負責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評定;參與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評定。
(7)負責質量檢查的記錄,編制質量管理資料;負責匯總,整理、移交質量管理資料。
(8)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負責監督質量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實。
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參與制定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計劃。
(2)參與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參與制定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3)參與開工前安全條件檢查;參與施工機械、施工用電、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的安全檢查;負責安全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符合性審查。
(4)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5)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6)負責施工作業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檢查和危險源的識別;參與施工現場環境的監督管理。
(7)負責監督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負責對違章作業和安全隱患進行處置。
(8)負責安全生產的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的編制;負責匯總、整理和移交安全管理資料。
(9)參與組織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參與組織安全事故救援;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監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實。
六、勞務(勞資專管)員主要職責
(1)負責公司落實我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制度,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負責實名制管理平臺各項操作。
(2)負責制定公司勞務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保證公司勞務管理運行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要求。
(3)負責公司各個項目部使用的自有勞務隊伍,勞動力的需求計劃的審核、勞動力的組織、調配、使用、更換管理。
(4)負責協助項目部做好對自有勞務公司的招投標工作。
(5)負責所有項目部(自有或非自有)勞務合同的評審,對勞務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實用性負領導責任。
(6)負責監督、檢查項目部勞務合同簽訂是否及時。
(7)負責對公司項目部使用工人的勞務合同、入場教育、培訓、考勤、工資發放以及工資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8)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司項目部勞務資金支付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9)負責組織建立公司勞務作業班組,定期對所使用的勞務做評價工作。
(10)負責對勞務管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1)負責公司勞動力管理員的隊伍建設,按照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定期組織對勞動力管理員進行培訓、考核,對勞動力管理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12)督促項目部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備案手續,協調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