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天府新區統籌城鄉和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管理辦法》和《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
為促進四川天府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持續健康發展,四川天府新區統籌城鄉和農業農村局修訂完善了《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管理辦法》和《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天府新區統籌城鄉和農業農村局
2023年8月3日
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管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參照《成都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管理辦法》,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區級示范社”),是指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經營規模適度、服務能力強、產品質量高、民主管理優、帶農增收強、示范帶動顯著,并按照本辦法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包括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示范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評定。
第四條 區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每年二季度啟動評定。
第五條 區級示范社具體標準如下: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在新區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并在新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
2.有固定辦公場所,規范懸掛農民專業合作社標識標牌。
3.在銀行設立基本結算賬戶。
4.納入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統平臺。
(二)組織機構健全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依照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2.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3次,并有完整會議記錄。
3.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重大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并有完整會議記錄。
(三)內控制度完善
1.有成員大會民主討論通過的章程。
2.有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財務管理、社務公開、利益分配等規章制度。
3.有農業職業經理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
(四)財務管理規范
1.有相對固定的財會人員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2.嚴格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獨立建賬,核算規范,管理嚴格,檔案完整。
3.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公益金提取比例、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盈余返還等記錄準確清晰。
4.財務會計報告每季度公開一次。
5.對于獲得財政扶持資金形成的資產,管護制度健全,管護責任落實,并按入社成員人數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將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當年盈余,作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總額的50%。
2.盈余分配方式必須符合《章程》和成員大會決議規定。對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用于第二年擴大再生產的,必須經成員(代表)大會同意,記載在成員賬戶中,形成簽字蓋章的會議紀要。
(六)經營實力較強
1.成員出資總額不少于50萬元,固定資產達到10萬元以上。
2.年經營收入達到50萬元以上,年利潤達到10萬元以上。
(七)服務助農明顯
1.入社成員數不少于30人,80%以上為農民(聯合社按其各成員社內農民成員總數認定),成員名冊真實完整。
2.通過合同訂單、利潤返還、支付租金、聘請用工等方式帶動周邊非成員小農戶對接市場,輻射帶動農戶200人以上。
3.合作社帶動農戶實行統一種養殖品種、統一農資采購供應、統一生產技術標準、統一病蟲害防治、統一品牌包裝銷售。
(八)生產及質量安全
1.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成員實施標準化生產。
2.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溯源平臺,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完善,實現農產品質量可追溯。
3.上市農產品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且實時更新至新區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系統,確保數據真實。
(九)符合產業發展規劃
1.所從事產業符合新區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產業優勢突出,產品特色鮮明。
2.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電商、采摘、農事教育、休閑康養等經營活動。
(十)社會聲譽良好
1.無環境污染、破壞耕地、損害成員利益等行為,無生產(質量)安全事故、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2.無偷稅漏稅、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等行為。
3.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社會反映。
第六條 申報區級示范社,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二)辦公經營場所、懸掛農民專業合作社標識標牌、各類制度上墻證明(照片);
(三)經新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工商登記成員花名冊或成員賬戶記錄、“三會”記錄(復印件);
(四)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其中須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轉費用的支付記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復印件);
(五)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復印件),若農業職業經理人為合作社聘用,還需提供聘用合同(復印件);
(六)從事電商、采摘、農事教育、休閑康養等經營活動的證明(照片或合同等);
(七)合作社出具的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無破壞耕地、無偷稅漏稅、無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諾書。
(八)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溯源平臺證明(復印件、截圖或照片等)。
(九)輻射帶動農戶200人以上的證明(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統的截圖)。
(十)全年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500張以上的證明(新區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系統的截圖)
第七條 評定區級示范社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照區級示范社標準,自愿向屬地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二)初審推薦。屬地街道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實地核查,提出推薦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文件上報統籌城鄉局。
(三)區級評定。統籌城鄉局收到申報材料后,開展資料評審和實地核查:
資料評審:組織評審組按照區級示范社評定標準逐一對申報資料開展評審,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實地核查范圍。
實地核查:評審組逐一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進行實地核查,提出區級示范社名單。
(四)公開公示。統籌城鄉局對經評定提出的區級示范社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
(五)審定命名。區級示范社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統籌城鄉局審定并發文公布命名。
第八條 區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凡評選的區級示范社在日常監測過程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將取消其區級示范資格。
第十條 申報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相應行業的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擇優推薦。上級及新區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優先推薦區級及以上示范社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統籌城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四川天府新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促進家庭農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成都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辦法》,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示范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區級示范場”),是指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經營規模適度、生產技術先進、經濟效益突出、財務收支記錄規范、示范帶動作用顯著,并按照本辦法評定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評定。
第四條 區級示范場每年評定一次,每年二季度啟動評定。
第五條 區級示范場具體標準如下:
(一)依法完善注冊登記。在新區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并在新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國家、省、市三級家庭農場名錄庫系統管理,且正常運行1年以上。
(二)辦公場所設施齊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齊備的辦公設備,規范懸掛家庭農場標識標牌。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內部管理、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類制度,并上墻公布。
(四)財務記錄規范完整。財務核算管理規范,財務賬務收支記錄完整。
(五)經營規模適度。達到適度集中連片規模標準,土地經營期限(流轉年限)在2年以上。具體產業的規模標準如下:
糧油產業,規模100畝以上(含糧經復合);
蔬菜產業,規模40畝以上;
水果產業,規模40畝以上;
其它經濟作物,露天生產40畝以上,設施栽培30畝以上(包括食用菌、茶葉、中藥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水產,規模水面50畝以上;
休閑觀光農業、農產品加工,年產值達到40萬以上。
(六)生產管理技術先進。農場生產基地采用了噴(滴)灌設施、溫室大棚、農業機具、物聯網管理技術等現代農業生產管理技術。普及推廣新品種和新技術作用明顯。
(七)經營實力較強。有農業職業經理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年經營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圍繞特色鎮(街區)、川西林盤、田園綜合體建設,開展電商、采摘、農事教育、休閑康養等經營活動。
(八)生產及產品質量安全。無環境污染、破壞耕地、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記錄。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溯源平臺以及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并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監控記錄(包括化肥、農藥使用情況、病蟲害預防實施過程情況等各種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記錄)。
(九)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偷稅漏稅、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等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社會反映。
(十)上市農產品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且實時更新至新區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系統,確保數據真實。
第六條 申報區級示范場,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銀行開戶證明;
(二)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復印件),若農業職業經理人為家庭農場聘用,還需提供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辦公經營場所、懸掛農場標識標牌、各類制度上墻證明(照片);
(四)生產經營規模證明(土地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
(五)生產管理證明(基地使用噴(滴)灌、溫室大棚、農業機具、物聯網技術等照片);
(六)從事電商、采摘、農事教育、休閑康養等經營活動的證明(照片或合同等);
(七)上一年度會計年度核算報表和近半年日記賬本記錄復印件;
(八)家庭農場出具的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無環境污染、無破壞耕地、無偷漏稅收、無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諾書;
(九)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和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管溯源平臺管理證明(復印件、截圖或照片等)。
(十)全年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300張以上的證明(新區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系統的截圖)。
(十一)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內的證明(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平臺截圖)
第七條 評定區級示范場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家庭農場對照區級示范農場標準,自愿向屬地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二)初審推薦。屬地街道對家庭農場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實地核查,提出推薦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文件上報統籌城鄉局。
(三)區級評定。統籌城鄉局收到申報材料后,開展資料評審和實地核查:
資料評審:組織評審組按照區級家庭農場評定標準逐一對申報資料開展評審,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實地核查范圍。
實地核查:評審組逐一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實地核查并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區級示范農場名單。
(四)公開公示。統籌城鄉局對經評定提出的區級示范農場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
(五)審定命名。區級示范農場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統籌城鄉局審定并發文公布命名。
第八條 區級示范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凡評選的區級示范農場在日常監測過程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將取消其區級示范資格。
第九條 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在相應行業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中優選推薦。上級及新區財政扶持家庭農場的項目,優先推薦區級及以上示范農場承擔。
第十條 本辦法由統籌城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