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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醫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市)委組織部,各地(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局、科技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入扎實推進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的實施意見》(藏黨發﹝2016﹞20號)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醫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西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科技廳         

   2017年7月5日


附件: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醫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docx

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

醫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扎實推進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提高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科研水平,加快培養創新型人才,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財政支持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的意見》和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組團式醫療人才援藏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醫學項目(以下簡稱“組援醫學項目”)資助對象一般為組團式援藏醫療人才和博士服務團醫療技術人員開展醫學科學基礎研究、醫療技術研究、學科建設、團隊培養等。

第三條 區黨委組織部、區衛生計生委、區財政廳、區科技廳聯合成立組援醫學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區衛生計生委主任擔任,四部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區衛生計生委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組團醫學項目的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組援醫學項目納入自治區級課題,單獨設立組援醫學項目科目,實行統一管理。項目經費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章 項目申請指南發布、征集與評審

第五條 組援醫學項目重點支持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前景的醫學基礎理論研究、基礎應用研究、醫療技術研究等。

第六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聯合科技廳共同編制組援醫學項目申報指南,并于每年7月份由兩部門官網發布并開展項目征集。

第七條 組援醫學項目年度個數和資助強度根據財政資金情況具體安排,執行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八條 組援醫學項目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愛崗敬業,熱衷科學探索,求真務實;

(二)申請人應具有組團式醫療人才援藏經歷或正在援藏的人員,以及博士服務團正在援藏的醫療技術人員;

(三)項目申請人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參與或完成過地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第九條 項目申請人根據項目申報要求準備申報材料,由受援或援派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區衛生計生委,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對于已受理項目,區衛生計生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選擇3名(含)以上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通訊評審完成后,區衛生計生委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排序和分類,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結果,結合全區醫學學科布局和發展,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定項目排序。

第十二條 組援醫學項目評審結果經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審查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并在區黨委組織部、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區衛生計生委會同科技廳對項目予以審批、立項并簽訂任務書。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援醫學項目要嚴格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區衛生計生委每年將對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11月15日前,項目主持人要上報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如實匯報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區衛生計生委對提交的進展報告進行審查,對未按時提交進展報告的項目主持人視情況進行相關處理,并將年度檢查情況報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組援醫學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項目名稱及研究內容,不得更換項目主持人。

確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調動等原因調整的,須由項目主持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區衛生計生委審批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區衛生計生委審查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十六條 項目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衛生計生委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因工作調動或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執行該項目的;

(二)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違反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0日內,項目主持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準備相關成果證明材料報區衛生計生委備案。項目主持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于未完成任務書規定考核指標的項目,視為結題不合格項目,一般不再受理該項目主持人申報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組援醫學項目結題材料由區衛生計生委和區科技廳各存檔一份。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由科技廳頒發統一的結題證書。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組援醫學項目由區衛生計生委商區財政廳每年安排一定額度項目資金。區財政廳聯合區衛生計生委將資金下撥至項目依托單位。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托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實性或關聯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組援醫學項目一般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組援醫學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費、文獻費、信息傳播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依托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由依托單位統一管理使用,并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依托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間接費用控制在項目總經費比例的20%以內。

第二十四條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費、文獻費、信息傳播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主持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區衛生計生委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

(三)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區衛生計生委審批后,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一般由依托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自治區財政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區衛生計生委、依托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組援醫學項目所形成的論文發表時必須標注“西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組團式援藏醫學項目資助(項目編號:xxxx)”。凡不標注者,其發表的論文不作為該項目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條 區黨委組織部、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科技廳可隨時抽查組援醫學項目的立項、執行、驗收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可給予批評教育、終止項目、追回所撥經費,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可依法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

第三十一條 對組援醫學項目執行效果突出的項目主持人、主要參與人員,可以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自治區重點科研項目。

第三十二條 可根據衛生計生事業發展需要,經領導小組審批后遴選委托專項研究課題,也可對前期取得重要進展和成果的項目實施后期資助,列入組援醫學項目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