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 “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辦法》
各區(市)縣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科研經費管理改革,賦予科研人員項目經費使用更大自主權,充分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提升創新績效,更好發揮科技支撐高質量發展的作用,結合我市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要求,我們制定了《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辦法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
“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財政廳科技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川財規〔2022〕10號)等文件精神,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自主支配權,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切實提升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結合《四川省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川科資〔2023〕3號)和我市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支持的人才類、基礎研究類、軟科學類和采取“揭榜掛帥”方式組織的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經費管理。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驗收及調整等管理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條 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負面清單”制是指為保證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資助且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的科研項目順利實施,在項目經費總預算額度內、經費支出不違背“負面清單”的前提下,經費支出不設科目比例限制,可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要自主決定項目經費支出的經費使用管理方式。
第四條 遵循“以結果為導向、放管服結合、履行法人責任、強化績效管理”原則。堅持以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為目標,進一步深化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更加符合科研創新規律的經費管理機制,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自主支配權,進一步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增強科研創新活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第二章 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實施內容
第五條 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項目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代表研究團隊承諾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按照科研項目合同書約定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承諾項目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虛假套取。
第六條 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取消項目預算編制,項目負責人在填寫項目申報書和任務書時,只列項目總預算,與項目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據實開支,經費支出不設置科目具體比例限制。項目經費資助額度按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分類分檔確定,包干經費以外的項目研究經費由項目單位自行籌措。
第七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經費自主使用權。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認真把關,確保經費支出合規合理。
第八條 強化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對經費使用進行動態監管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要建立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要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按照科研項目經費相關的支出科目進行經費歸集;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九條 強化項目績效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要強化績效導向,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要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章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負面清單”
第十條 科研項目經費“負面清單”制,即禁止開支列入負面清單的支出事項。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負面清單”具體內容:
(一)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辦法、各項財經紀律、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以及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等行為的支出;
(二)不得以虛假業務、虛開發票、虛假合同等方式報銷套取科研經費;
(三)不得違規列支勞務費,包括但不限于:以勞務費形式發放應由單位承擔的其他人員工資;將專家咨詢費發放給項目組成員或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超標準發放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四)不得全部用于購置設備;
(五)不得列支基本建設費;
(六)不得用于應由個人及家庭負擔的支出;
(七)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八)不得用于其他與本科研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調整、中期檢查及驗收等管理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行“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的項目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驗收管理:
(一)項目驗收前,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為項目任務驗收或績效評價提供項目財政科研經費決算表。
(二)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三)對不通過驗收或結題的項目,項目經費或項目結余經費按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從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要按本辦法規定強化監督約束,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組織開展評估,重點評估單位項目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等。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法人管理責任,確保項目經費合規高效使用。對科研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科研項目經費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行為,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