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盤活方式及措施
為切實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資產使用效益,通過盤活存量資產,推進存量資產充分利用和調劑共享,最大限度解決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等問題。
一、文件依據
1.《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
2.《財政部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財資[2022]124號)
3.《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3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工作的通知》(財辦資[2022]13號)
二、資產盤活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運轉、閑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產。
三、盤活方式
1.充分利用自用:最大限度發揮存量資產使用價值,保障單位高效履職和事業發展。能夠通過現有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要求的,應減少更新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要繼續使用,做到物盡其用,高效利用。
2.共享共用:按規定將限額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納入省(市)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臺,鼓勵各設區市建立完善平臺,通過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根據行業資產管理情況,篩選具備條件的資產開享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資產、數據資源等。全省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3.資產調劑: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產優先在本單位內部調劑,本單位無法盤活的,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對使用價值大、利用范圍廣的低效、閑置資產,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對因技術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通過轉變用途,調劑到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單位、部門,最大程序激發資產效能。
4.公物倉管理:大力推進公物倉建設,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將低效、閑置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產時,應首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決,節約財政資金,優化資源配置。
5.資產出租或處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難以調劑利用的資產,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后,可以對外出租或處置。出租、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相關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四、分類盤活機制
各級各部門要系統梳理存量資產使用情況,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底數,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預算管理一體化一一資產管理系統,準確核算和動態反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情況。結合年度資產盤點工作開展專項清理,特別是對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等資產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摸底,理清低效、閑置資產并標注資產使用狀態,形成盤活資產清單,逐一明確盤活方案,建立盤活存量資產臺賬,實施分類盤活。
1.房屋土地:各類閑置的房屋資產,應優先調劑使用;除國家另有規定,難以調劑的房屋,按規定權限批準后,可以出租或處置。閑置土地按國家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2.車輛:各行政事業單位車輛實行定編定額管理,嚴禁超編制配置使用。確因特殊原因造成車輛閑置的,按規定權限批準后統籌調劑。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租用車輛,因承辦重大活動等特殊事項需租車的,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3.通用設備: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配置標準配備通用辦公設備及家具,超價值標準的,按規定權限處置;超數量標準的,可優先在部門內部調劑。部門內部無法調劑的,按規定權限批準后,可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調劑后仍有剩余的,按規定權限批準后進行處置。
4.專用設備:充分利用省(市)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臺,開展儀器設備調劑利用。閑置的其他專用設備,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出租或處置,相關收入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使用。
5.其他資產: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或低效運轉的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軟件資產、數據資源等,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統籌調劑,共享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