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務接待和禮品往來負面清單
01公務接待
1.接待單位“五個不得”。
(1)不得超標準接待;
(2)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
(3)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
(4)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超標準、超范圍接待。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3.“四個禁止”。
(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
(2)禁止重復性考察;
(3)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4)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4.國內公務接待范圍。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國內公務接待迎送禁止行為。
(1)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
(2)不得跨地區迎送;
(3)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
(4)不得安排群眾迎送;
(5)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6)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7)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6.國內公務接待用餐注意事項。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7.國內公務接待費禁止事項。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02禮品往來
1.未按期登記、上交禮品。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2.不得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
(1)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2)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主;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3.不得假借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禮品。
(1)以鑒定會、評比會、業務會、訂貨會、展銷會、招待會、茶話會、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形式;
(2)以祝賀春節、元旦、國慶節、中秋節和其他節假日的名義;
(3)以試用、借用、品嘗、鑒定的名義;
(4)以祝壽、生日、婚喪嫁娶的名義;
(5)以其他形式和名義。
4.不得贈送、接受或索取禮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接受或者索取禮品的,按照國家有關懲治行賄、受賄的法律、法規處理。
5.不得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布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6.不得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訂貨展銷會、新聞發布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7.涉外活動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包括與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交往活動)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并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論處。
8.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
(1)嚴禁用公款送月餅送節禮;
(2)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3)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4)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9.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
(1)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0.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年貨節禮。
(1)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1.不得索取禮品。在對外公務活動中,不得私相授受禮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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