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的配備管理,提高通用資產的使用效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損失浪費與盲目購置,實現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 35 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 36 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藏財發[2006]72號)和《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藏財資字[2014]7號 )規定,結合我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是指財政撥款的地區本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及其所屬的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是指滿足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設備,不包括滿足特殊工作需要的專業設備。通用資產包括:
(一)辦公家具。包括辦公桌、辦公椅、桌前椅(接待椅)、沙發(含茶幾)、衣架、文件柜(或書柜)、茶水柜會議室家具等:
(二) 辦公用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多功能一體機、
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話等;(三) 其他辦公設備。包括投影儀、會議室擴音設備、碎紙機、掃描儀、攝影機、照相機、錄音筆、信息化網絡設備等;
(四)空調設備。包括掛機、柜機等;
第四條 通用設備配備使用管理包括編制核定、配備價格及使用年限。
編制核定是指配備數量限制。配備價格為最高限價標準。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標準,超過使用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五條 通用資產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門是通用資產主管部門。地區財政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的編制、配備和處置管理工作,指導下一級通用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用資產編制管理
第六條 辦公家具編制核定:
(一)、辦公家具
資產類別
人員級別 | 辦公桌椅(套) | 桌前椅(把) | 沙發茶幾(套) | 衣架(個) | 文件柜(套)(或書柜) | 茶水柜(套) | 保險柜(個) |
省級領導 | 按自治區通用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 ||||||
廳級領導 | 1 | 2 | 1 | 1 | 2 | 1 | 1 |
正處級干部 | 1 | 1 | 1 | 1 | 1 | ||
副處級干部 | 1 | 1 | 1 | 1 | |||
科級干部及以下 | 1 | 0.5 | 0.5 | 1 |
(二)、會議室家具。會議室家具包括會議桌、會議椅等基本設備,會議室家具按照會議室面積大小確定
第七條 行政單位辦公用電子設備編制核定:
(一)、計算機。已推廣實施辦公自動化的單位,臺式電腦按編制內實有人數(后勤服務中心的工勤人員編制除外,下同)1人1臺核定。未推廣實施辦公自動化的單位,臺式電腦按照編制內實有人員 (后勤服務中心的工勤人員編制除外,下同) 2人1臺核定。
筆記本電腦根據單位內設機構工作職能和實際需要核定。
(二)多功能一體機 (集三項及以上功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 )。按每 5人或每個內設機構 1臺核定(孰低法則,下同 )。已配備多功能一體機的內設機構,視同同時配備相應數量的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和掃描儀。
(三) 打印機。嚴格控制打印機數量,提倡網絡打印共享。A4 激光雙面打印機: 按每間辦公室1臺核定,供 2臺以上計算機共享打印;A3 激光打印機: 根據工作職能及實際需要核定;已超標準配備 A3 打印機的內設機構,應相應減少A4打印機的數量。
(四)、復印機。倡導集中復印,按每 50人以下或每個內設機構1臺普通復印機核定。
(五)、傳真機。按每 50人以下或每個內設機構 1臺核
定。
(六)、速印機。按單位 100 人以下1臺、100人以上2臺核定
第八條 行政單位其他辦公設備編制核定
(一)投影儀。按單位 100 人以下1臺、100人以上2臺核定。
(二)會議室擴音設備。會議室擴音設備包括調音臺功放、音響、話筒等基本設備,按會議室建筑面積大小確定
(三)碎紙機。按每個內設機構 1臺核定
(四)掃描儀。按每 50 人或每個內設機構 1臺核定(五) 保險柜。按每單位 1-2 臺核定,特殊情況除外(六) 錄音筆。按 50人以下1支,50 以上2 支核定(七)普通單反照相機。人員編制 100 以下的,按 1部核定;人員編制 100人以上的,每滿 100 人多核定1部。(八)普通攝像機。按單位 100 人以下 1合、100 人以上的,每滿 100人多核定1臺,
(九)信息化網絡設備。根據各單位實際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第九條 事業單位辦公用電子設備和其他辦公設備編制核定,參照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各單位在用數量予以核定,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條 辦公樓空調設備編制核定:
(一)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盡可能使用公共供暖設施,沒有公共供暖設施條件的,可采用空調供暖。其中,每間辦公室空調不超過1臺,每間會議室空調不超過 2 臺,且應以面積大小匹配。特殊場所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核定。
使用面積 | 規格 | 價格上限標準(元) |
12m2-18 m2 | 1.5P掛機 | 3000 |
19m2-32m2 | 2P掛機 | 4000 |
33m2-42m2 | 3P掛機 | 7000 |
43m2以上 | 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
(二)辦公樓空調設備經費列入基本建設預算的,參照此標準執行,并登記單位通用資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列設備不含專業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設備,對于此類特殊設備的配備,單位可按實際工作需要報地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經地委、行署批準成立的臨時性機構,不核定通用資產編制,但其通用資產的配置標準仍執行本辦法規定。臨時性機構撤銷后,其配備通用資產需交回地區財政局
第三章 通用資產配備標準
第十三條 辦公家具配備標準
(一)辦公室家具配備標準
辦公室家具基本定額表
單位:元、套、張、個、把
設備類別 | 正廳級 | 副廳級 | 正縣級 | 副縣級 | 科級及以下 | ||||||||||
標準(元) | 數量 | 金額(元) | 標準(元) | 數量 | 金額(元) | 標準(元) | 數量 | 金額(元) | 標準(元) | 數量 | 金額(元) | 標準(元) | 數量 | 金額(元) | |
辦公桌 | 4400 | 1 | 4400 | 3600 | 1 | 36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000 | 1 | 2000 |
辦公椅 | 1700 | 1 | 1700 | 1500 | 1 | 1500 | 1200 | 1 | 1200 | 1000 | 1 | 1000 | 800 | 1 | 800 |
桌前椅 | 1000 | 2 | 2000 | 1000 | 2 | 2000 | 800 | 1 | 800 | ||||||
沙發茶幾 | 4000 | 1 | 4000 | 3500 | 1 | 35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200 | 0.5 | 1100 |
文件柜 | 4200 | 2 | 8400 | 3600 | 2 | 72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000 | 1 | 2000 |
茶水柜 | 1200 | 1 | 1200 | 1000 | 1 | 1000 | |||||||||
衣架 | 500 | 1 | 500 | 500 | 1 | 500 | 300 | 1 | 300 | 300 | 1 | 300 | 150 | 0.5 | 75 |
保險柜 | 1500 | 1 | 1500 | 1200 | 1 | 1200 | |||||||||
合計 | 23700 | 20500 | 11300 | 9100 | 5975 |
(二) 會議室家具配備標準。會議室家具配備應堅持合理有效原則,會議桌按照會議室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 400 元配備;會議椅按照每 2平米 1把,每把不超過 600 元配備,數量與會議桌及會議室面積大小匹配。
第十四條 辦公用電子設備配備標準
臺式電腦每臺不超過 5,000 元;筆記本電腦每臺不超過5,000元;多功能一體機每臺不超過 2,500 元;A4 激光打印機每臺不超過 3,500 元;A3 激光打印機每臺不超過7,000 元復印機每臺不超過 7,500元; 傳真機每臺不超過 3,000 元;速印機配備標準根據單位人員編制確定,200人(含)以下的單位按每臺不超過 48,000 元配備,200 人以上的單位按每臺不超過 60,000 元配備。
第十五條 其他辦公設備配備標準
投影儀每套不超過 15,000 元;碎紙機每臺不超過 800元;掃描儀每臺不超過 1,500 元;保險柜每個不超過 2,000元;普通單反照相機每部不超過 7,000 元;普通攝影機每部不超過 14,000元;錄音筆每支不超過 1,500 元;會議室擴音設備按下列會議室建筑面積確定不同配備標準
1.60m2以下的小會議室,不配備擴音系統;
2.60m2-200m2的會議室按不超過4-8萬元的標準配備
3.200m2-500m2的會議室不超過8-18萬元的配備標準;
4.500m2以上的大會議室按不超過25萬元的標準配備。
第四章 通用資產的配置程序
第十六條 通用資產配置程序:
(一)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通用資產存量情況,核實本單位資產配置需求,匯總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單位領導審核(二級預算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局審批;
(二)資產購置計劃應于當年 10月 30日前,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預計接受捐贈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三)財政部門資產管理機構和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并確定是否使用財政資金作為配置通用資產的資金來源;
(四) 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并使用財政資金的資產購置項目,可列入單位次年年度部門預算;
(五) 配置的通用資產屬于政府采購商品目錄及符合采購限額標準的,均應實行政府采購;
(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門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登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項目支出、其他資金來源(含援藏資金 ) 涉及配置通用資產的,應納入資產配置計劃,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年限和更新報廢
第十八條 通用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不能正常使用 ,可以申請更新報廢:
(一)辦公家具已使用 10 年以上(其中: 辦公椅已使用6 年以上);辦公用電子設備、其他設備已使用 5 年以上;空調設備已使用 8 年以上;辦公樓電梯設備使用 20 年以上;
(二)規定技術指標無法達到的;
(三)因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修復成本較大、無維修價值
的。
第十九條 通用資產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得申請更新報廢。已達到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資產,應當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率
報廢辦公家具、辦公用電子設備、電梯設備、空調設備及其他設備應當經財政部門指定的相關專業部門或專業人員鑒定。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通用資產更新和報廢,應提供下列資料,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通用資產更新、報廢的批復;
(-) 統一資產更新、報廢的申請函;
(二)更新、報廢通用資產的說明和財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部門或專業人員的鑒定意見;
(三) 非正常損失情況說明和對責任人、有關領導的處理意見;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批準更新和報廢的,應及時下達更新或報廢批復;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更新或報廢的,不得擅自更新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 經財政部門批復的更新、報廢通用資產應當交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統一處理。更新、報廢收入上繳地區國庫,持繳庫憑證到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后,調整相關資產賬務。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超標購置的通用資產,經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繼續使用。更新、報廢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配備。
按照保障需要、節其他尚未指定配備標準的通用資產,約實用的原則,經財政部門批準后配備。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是部門編制資產配置計劃、財政審核資產購置預算、審批資產處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無論運用何種資金購置通用資產均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不得突破本標準配置通用資
第二十六條 地區財政局將進一步加大檢查力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配置資產的,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條) 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除地區明確規定外,以上標準中涉及單位人數均以各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上述通用資產配置應以國產、高效、節能環保產品為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更新、調整修訂標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 年 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