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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財政支出預算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藏財預字【2017】89號)

藏財預字【2017】89號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藏政發〔2015〕56號)和《西藏自治區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藏財預字〔2017〕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資金使用過程中,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涵蓋財政支出的全過程,包括事前評價(預算申報階段)、事中評價(預算執行階段)和事后評價(預算完成階段)。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績效評價主體)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財政部門是指政府行政機關中負責財政管理工作的機構。我區財政部門包括自治區財政、地(市)財政、縣(區)財政。

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報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有關規定,行使財政專項資金分配、項目審查論證和規劃以及組織、指導、監督項目實施等職責的部門。 

資金使用單位是指具體負責承擔財政性資金支出及項目具體實施任務的基層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組織)等。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是指通過數量計算的方法對評價內容進行分析,以反映評價對象的數量特征、數量關系和數量變化。

定性分析是指無法通過數量計算分析評價內容,主要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以及抽象與概括等方法,結合評價對象過去和現在的延續狀況及最新的信息資料,對評價對象的性質、特點、發展變化規律做出判斷的一種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按照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管理辦法及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六)預算部門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績效評價不同于財政監督和審計,從工作內容看,財政監督側重于檢查財政資金的規范性、安全性,看“資金是否安全”,屬于合規性檢查。審計側重于審查財政資金使用過程中的合法性、規范性和違規違紀問題,看“花錢是否違紀”,屬于合法性審查。績效評價側重于資金支出和產出績效,看“花錢是否值得”,屬于有效性監督。

 

第二章  績效評價組織管理

第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績效評價主體應根據財政資金的特點分級、分類組織實施。

第九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制定預算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預算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預算績效評價工作。

(三)審核、批復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運行監控。

(四)對預算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支出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評價結果運用、改進預算管理的意見并督促落實。

(五)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庫。

第十條  預算部門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財政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

(三)設定本部門相關支出績效目標,審核所屬單位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運行監控,組織實施相關支出績效評價和自評價。

(四)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績效跟蹤管理報告、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預算績效評價情況。

(五)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職責:

(一)制定專項支出預算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專項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三)設定專項支出績效目標,建立績效目標管理機制。

(四)審核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對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運行監控。

(五)審核專項項目績效報告,組織實施專項支出整體和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六)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和項目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報告、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七)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部門專項支出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制定項目支出管理制度。

(二)設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三)實施項目績效目標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四)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跟蹤管理報告、績效報告及其它預算績效評價信息資料。

(五)落實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是預算管理行為,各級績效評價主體應當明確相應的績效評價工作機構。

績效評價工作機構開展績效評價不得向評價對象收取評價費用。實施績效評價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或專項經費支出預算。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并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三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覆蓋全部財政資金支出,即所有納入預算管理的支出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資金項目,或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對貫徹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政策出臺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評價對象和內容,分別實施事前、事中、事后評價,或實施全過程評價。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重點評價績效目標設立的充分性、明確性、合理性以及細化程度,績效目標的設立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與部門(單位)履職相一致,績效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重點評價資金分配過程、投入方式、資金到位、預算執行和結果,資金分配過程是否科學規范,資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資金能否及時到位,預算執行進度是否按預期進行,資金使用是否經濟高效。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績效跟蹤管理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和效果。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產出時效和產出成本。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項目竣工后實施整體評價。預算年度周期是指從當年1月1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  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調編后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目標主要內容:

(一)預期投入,包括時效、成本、其他資源等投入。  

(二)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三)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四)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包括績效目標填制、審核、批復、跟蹤、監督和修正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績效目標的填制。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在編報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填制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第二十五條  填寫績效目標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二十六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

(一)預算部門(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對其所屬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給所屬單位。所屬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級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要求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報送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報送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績效目標審核情況提出預算安排意見,在“一下”預算時下達。

第二十七條  績效目標的批復。財政部門將審核后的績效目標表隨部門預算一同批復,并作為今后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績效目標的跟蹤、監督和修正。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督促檢查,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采取矯正措施。

第二十九條  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在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財政部門報告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半年和全年完成情況,說明部門績效目標的完成進度、存在問題、整改措施。

 

第五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績效管理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績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三)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同構成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內容。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分級指標、指標權重和評分標準構成。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由多個級次構成。一級指標下可細分二級指標,二級指標亦可細分為三級指標,以此類推。指標級次數量根據評價內容的復雜程度而定,原則上不應少于三級。

第三十四條 一級和二級評價指標應以財政部門發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樣表為準,原則上不予調整。三級、四級評價指標,各績效評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減或者調整。

第三十五條 指標權重是指具體指標所占的分值,反映具體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其中,一級和二級評價指標的權重原則上不予調整;三級、四級指標的權重,可根據指標內容進行分配調整。

第三十六條  評價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具體數值時的依據或參考標準。評價標準一般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績效指標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績效指標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績效指標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主要采用的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開展評價。

第三十九條  績效評價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評價過程應堅持定量優先的原則。

 

第六章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是指各績效評價主體所組織的績效評價工作的工作流程,一般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  績效評價準備階段: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財政部門結合預算管理工作,綜合考慮評價數量、評價重點及評價范疇等情況,制定當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計劃。

(二)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計劃,研究確定年度績效評價對象。評價對象確定后,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三)制定評價實施方案。根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計劃、評價對象及預算管理要求,評價組織機構制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績效評價實施工作目標、任務、時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體事項。

(四)部署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組織機構統一下發績效評價通知,并召開年度評價工作部署會,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五)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對象、內容和參與績效評價第三方中介機構情況,成立評價工作組,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各環節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實施階段:

(一)下達評價入戶通知。評價工作組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明確評價依據、任務、時間、人員等事項。

(二)組織針對性培訓。評價工作組根據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的不同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

(三)開展自評工作。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成立自評委員會,準備相關資料,根據指標體系內容和報告范本,撰寫績效報告,報送評價工作組。

(四)收集與審核資料。評價工作組根據資料清單,結合評價對象實際情況收集資料,并對所收集的資料進行核實和全面分析,對重要的和存在疑問的基礎數據資料進行核實確認。

(五)選專家,組建專家評價工作組。評價工作組遴選績效管理專家、財政財務專家和業務專家,組成專家評價工作組。

(六)制定具體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組在充分了解評價對象的基礎上,與績效管理專家共同制定具體評價工作方案。方案中應明確評價對象、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方法、指標體系框架、組織形式、技術和后勤保障等內容。

(七)現場調研和勘察。按照工作方案內容,評價工作組到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調研和勘察,并對勘察情況進行視圖和文字記錄。有明確服務對象的,要設計調查問卷,進行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

(八)研究制定指標體系。評價工作組根據現場調整情況,會同專家細化評價指標,明確指標權重和評分標準,制定評價指標體系。

(九)籌備和召開專家評價會。評價工作組會同項目單位,在完成評價會資料準備和召開專家預備會的基礎上,召開專家評價會。專家對績效實現情況進行評價和打分,并出具評價意見。

第四十三條  總結階段:

(一)撰寫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在專家評價會結束后,匯總專家打分和評價意見,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二)溝通初步評價意見。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完成后,評價工作組就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與被評價單位進行溝通。

(三)形成正式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在被評價單位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對報告內容進行完善,形成正式績效評價報告和報告簡本。

(四)報送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將績效評價報告和評價資料報送評價組織機構。

(五)下發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組織機構對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將績效評價報告送達被評價單位,對報告中指出的問題,要求項目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

(六)歸檔績效評價資料。績效評價工作結束后,評價組織機構應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預算部門組織評價工作,應及時將評價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可對可能引起重大影響的評價結果實施財政再評價。財政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序執行。

 

第七章  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四十五條 績效自評報告是被評價部門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效益實現情況,進行自我認定和評價,按一定格式要求撰寫的報告文本。

第四十六條  績效自評報告的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年度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設定情況。項目基本情況主要介紹立項情況、實施主體、項目資金及主要內容等;項目年度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設定情況包括預期總目標及階段性目標,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評價指標、標準等。

(二)項目決策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決策情況、項目資金安排落實、總投入、實際使用、管理等內容。項目決策主要介紹決策過程和結果;資金安排落實、總投入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等內容;項目資金使用主要介紹財政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項目資金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辦法的制訂及執行等內容。

(三)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組織情況和項目管理情況。項目組織情況包括項目招投標情況、調整情況、完成驗收等內容;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管理制度建設、日常檢查監督等內容。

(四)項目績效情況。包括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項目績效目標未完成情況及原因分析。績效目標分析應將項目支出的實際狀況與申報的績效目標作對比,從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量化、具體分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七條  績效自評報告在評價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被評價部門對績效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  績效評價報告是評價機構根據專家評價意見和結果,做出的帶有相關結論的報告文本,是對評價對象績效實現情況的文字分析和描述。

第四十九條  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述。包括項目概況、項目資金情況和績效目標。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實施主體、主要內容以及立項依據、背景等內容;項目資金情況包括項目預算、資金組成以及預算執行、結果等;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二)評價工作簡述。包括評價目的、原則、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分析。包括績效目標分析、績效控制評價分析和產出及效果評價分析。績效目標主要針對目標明確性、目標合理性和目標細化程度進行分析;績效控制主要針對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項目組織情況、項目管理情況進行分析;項目產出及效果主要針對項目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分析。

(四)評價結論。包括項目總體評價結論和評分結果。

(五)問題建議。針對總體性的問題或重點問題進行描述,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十條  績效自評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第五十一條  績效自評報告由自評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績效評價報告由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綜合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具體等級。總分值為100分,績效評級分優、良、中、差。評價計分90分(含)~10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優;80分(含)~9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良;60分(含)~8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中;60分以下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差。

第五十三條  評價工作完成后,評價組織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方,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項目管理,落實問題整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被評價方應根據評價組織方反饋的評價結果和整改建議,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各項要求,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在1個月內向評價組織方反饋。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結果好的,予以表揚,并在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或項目資金時給予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持;對績效管理中發現問題較多、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調整項目或調減預算,直至取消相關支出。

第五十六條  績效管理工作情況和部門、專項、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接受人大監督,作為政府決策依據。

第五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西藏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預算金額、主管部門、評價分值、評價等級、主要績效、主要問題、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評價機構等方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學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加強制度建設、實施績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自治區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地(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預算績效評價辦法或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