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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藏財預字【2017】75號)

藏財預字【2017】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強化財政支出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藏政發〔2015〕5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以實現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目標為導向,以改進預算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為目的,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管理貫穿于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的一系列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是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

財政部門是指政府行政機關中負責財政管理工作的機構。我區財政部門包括自治區財政、地(市)財政、縣(區)財政。

 

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報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財政專項資金分配、項目審查論證和規劃以及組織、指導、監督項目實施等職責的部門。 

資金使用單位是指具體負責承擔財政性資金支出及項目具體實施任務的基層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組織)等。

第四條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對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保基金預算等安排支出的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五條 預算績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各個環節的活動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編制時要設定明確的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實施績效跟蹤監控,預算完成后要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有序推進原則。以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為指導,有序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借助各級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社會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動,逐步實現預算績效管理范圍和內容的全覆蓋。

 

(四)科學規范原則。預算績效管理采用科學的體系、規范的程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質量。

(五)績效問責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將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實施績效管理情況逐步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促進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能力的提升。

第六條 預算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六)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主要包括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支出、按規定未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支出,預算績效管理相應分為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管理和財政專項支出績效管理。

 

財政專項支出(以下簡稱專項支出),是指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財政性資金安排、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支出。

第八條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管理包括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基本支出績效管理和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專項支出績效管理包括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管理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績效管理。

第九條現階段,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實施對象主要為部門預算整體支出、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專項支出。其中,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以部門所有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為重點;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和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支出為重點;專項支出績效管理以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社會關注度較高、金額較大的專項資金支出為重點。

第十條 預算績效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三章  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按照各自職能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清晰、運轉高效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預算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審核、批復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運行監控。

(四)對預算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支出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評價結果運用、改進預算管理的意見并督促落實。

(五)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庫,績效管理專家、中介機構庫,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平臺建設。

(六)負責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三條 預算部門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財政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績效管理工作。

(三)設定本部門相關支出績效目標,審核所屬單位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運行監控,組織實施相關支出績效評價和自評價。

(四)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績效跟蹤管理報告、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五)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一)制定專項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專項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三)設定專項支出績效目標,建立績效目標管理機制。

(四)審核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對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運行監控。

(五)審核專項項目績效報告,組織實施專項支出整體和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六)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和項目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報告、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七)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部門專項支出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制定項目支出管理制度。

(二)設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三)實施項目績效目標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四)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跟蹤管理報告、績效報告及其它預算績效管理信息資料。

(五)落實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是預算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時,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單位在申報財政預算時設定。績效目標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批復。

第十七條 預算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根據財政部門編制預算的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確定年度工作計劃或項目規劃,按要求編報科學、合理、清晰、量化的相關支出績效目標,編制預算績效說明,確定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

第十八條 部門預算整體支出,部門預算中除涉密項目外,所有項目支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區級專項支出須填報績效目標。

部門預算整體支出、規定范圍內的部門預算項目支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部門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并在預算編制“一上”階段報送財政部門。

自治區級專項支出整體績效目標由預算部門在編制專項預算或申請專項資金時報送財政部門。專項支出項目績效目標由資金使用單位在申報資金項目時向預算部門報送。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目標,包括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目標,以及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資源等。

(二)預期效果目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并與相應的預算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二十一條 預算績效說明要詳細說明為達到績效目標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資金需求、信息資源等,并有明確的職責和分工。

第二十二條 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定性或定量描述,主要分為產出指標、效果指標兩類。產出指標反映與績效目標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包括產出數量、質量、時效和成本等內容;效果指標反映與績效目標相關的預算支出預期結果的實現程度,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具體數值時的依據或參考標準。績效標準一般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績效指標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績效指標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績效指標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黨委和政府重點工作安排、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對預算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績效目標的完整性、績效目標與部門職能的相關性、實現績效目標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績效目標與所需資金的適當性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整或修改,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預算編審或申請資金撥付的下一步流程。

第二十五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六條 財政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和專項資金預算批復中,同時批復績效目標,作為預算部門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五章  績效跟蹤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績效跟蹤管理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項目主管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運行及績效目標的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的監控和管理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績效跟蹤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績效目標預期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和項目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績效跟蹤管理分為預算部門自行監控和財政部門重點監控。

預算部門自行監控是指預算部門按照績效跟蹤管理的規定,監控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績效運行情況。

財政部門重點監控是指財政部門在預算部門自行監控的基礎上,有重點地對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監控。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定期采集績效運行信息并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績效運行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準備情況,包括是否有具體實施計劃、保障措施等。

(二)外部環境、條件的變化及影響情況。

(三)實施計劃的實際進展情況,是否需要必要的調整。

(四)為實現預期目標制定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相關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

(六)項目執行已取得的產出情況。

(七)項目執行已體現的績效情況。

(八)項目是否存在損失或浪費情況。

(九)項目是否停止或停滯。

(十)項目產出的預計情況。

(十一)項目績效的預計情況。

(十二)項目遠期預測情況。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定期編制績效跟蹤管理報告,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上報。績效跟蹤管理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鍵點的績效運行數據信息。

(二)對相關數據信息的核實情況。

(三)對相關數據信息的分析情況。

(四)對預期產出和預期績效實現程度的判斷。

(五)根據績效運行情況已采取的改進措施。

(六)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預算執行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部門預算整體支出、規定范圍內的部門預算項目支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專項支出必須編報績效跟蹤管理報告。

每年7月15日前,預算部門將上半年的部門預算整體支出和所屬單位的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跟蹤管理報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預算部門將上半年的相關專項支出的整體績效跟蹤管理報告和專項支出項目績效跟蹤管理報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績效跟蹤管理中發現績效運行偏離績效目標時,預算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預算部門、資金使用單位要采取有針對性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予以停止相關支出執行。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將績效跟蹤管理情況作為用款計劃下達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采取的措施。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需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績效管理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績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績效管理對象的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專項和項目支出具體特點設定的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績效評價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收集績效評價相關數據信息。

(四)現場勘驗、社會調查及對數據信息進行核實。

(五)綜合分析,形成評價結論。

(六)征求項目相關部門對評價結論的意見建議。

(七)根據反饋意見,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八)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跨年度的項目也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后,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四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后,資金使用單位要形成資金項目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預算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單位的績效報告進行審核,實施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

預算部門要對部門預算整體支出實施績效自評價,形成績效報告。項目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整體績效實施自評價,形成績效報告。

第四十四條 預算部門上報年度決算時,應將規定范圍內各項支出的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同時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直接對重點項目和重點部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再評價)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四)項目績效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原因。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報告情況。

(三)績效評價工作情況。

(四)績效評價指標分析情況。

(五)綜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

(六)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議。

(七)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和建議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對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九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五十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庫中的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對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導。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財政部門確認的績效評價結果應及時向預算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反饋。

第五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綜合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具體等級。總分值為100分,績效評級分“優”“良”“中”“差”四個等級。評價計分90分(含)~10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優”;80分(含)~9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良”;60分(含)~80分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中”;60分以下對應的評價結果等級為“差”。

第五十三條 評價工作完成后,評價組織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被評價方,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項目管理,落實問題整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被評價方應根據評價組織方反饋的評價結果和整改建議,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各項要求,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在1個月內向評價組織方反饋。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的,予以表揚,并在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或項目資金時給予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持;對績效管理中發現問題較多、評價結果為“差”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調整項目或調減預算,直至取消相關支出。

第五十六條 績效管理工作情況和部門、專項、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接受人大監督,作為政府決策依據。

第五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西藏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預算金額、主管部門、評價分值、評價等級、主要績效、主要問題、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評價機構等方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學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加強制度建設、實施績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自治區主管部門、地(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